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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税三期下的企业发票风险
企帮帮 7754 2018-04-04
在金税三期运行的大环境下,税务局加强了对发票的核查力度,企业的发票风险也日益凸现,只有认识、识别了风险,才能有效规避风险。企业发票风险是企业在发票开具、发票取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,主要有以下几点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: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2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3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,不得有下列行为:转借、转让、介绍他人转让发票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;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、开具、存放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;拆本使用发票;扩大发票使用范围;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。
4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:
(1)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(提供应税服务)的;
(2)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(提供应税服务)适用免税规定的;
(3)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(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)(注:营改增后,根据相关规定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);
(4)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、酒、食品、服装、鞋帽(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)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。
增值税发票取得必须坚持“四流”统一,即:合同流、货物流、发票流、资金流四流统一。否则可能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税收负担,甚至承担行政、刑事责任。
进项税抵扣构成要件:
(1)业务属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务;
(2)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;
(3)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;
(4)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,或在勾选日所在申报期抵扣;
(5)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普通发票无效;
(6)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局认证。
1、取得专用发票后,未及时(360天内)到税务局认证,或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,使得进项税额作废。
2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,或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,并在规定时限内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、申报抵扣的,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,有特殊规定按规定处理。
公司应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,其中应对增值税发票传递做出相应规定。
增值税传递环节的主要风险是:
1、丢失—传递过程中丢失;
2、压票—超过认证期限未传递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