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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8%

国家税务总局 6806 2018-05-10

日前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以下是《通知》全文:

 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 

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

 

财税〔2018〕51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 

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,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二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8年5月7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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